龙政复决字〔2017〕第6号
申请人:李X,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XX村XX号,文书达达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XX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龙泉市XXXXXX局
法定代表人:叶XX,职务: 任局长
申请人李X认为被申请人龙泉市XXXXXX局不作为,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进行立案调查并书面回复。本机关于2017年5月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