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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文章来源: 作者: 编辑:蔡浪宁 发布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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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复决字〔2017〕第5

  

  申请人:XX,,19725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八都镇XXXXX,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龙泉市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 任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龙泉市XX局于2017327日作出的编号为3311811501968176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74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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