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复决字〔2017〕第5号
申请人:季XX,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八都镇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龙泉市XX局
法定代表人:叶XX,职务: 任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龙泉市XX局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3311811501968176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