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乡镇的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通知》对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和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在全省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乡镇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县(市、区)和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现阶段开展农村“三个代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会和宣传《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全面推行政务机关公开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推行政务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村落户,务必使农村广大党员和干部都能了解《通知》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和群众参与的热情,切实把《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不断充实乡镇政务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我省乡镇政务公开推行得比较早,各地要逐条对照《通知》规定,对正在实行的政务公开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凡《通知》明确规定的公开内容,要不折不扣地予以公开;没有的,要增加;不全的,要补全。对《通知》中尚未提到、但与本地群众利益密切、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也要尽可能予以公开或逐步创造条件公开。公开的范围要尽可能广泛,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和对机关干部职工公开。公开的形式要便于群众了解和方便群众办事。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乡镇政务公开真实有效。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建立、健全与乡镇政务公开相关的监督制度。包括县(市、区)对乡镇政务公开的监督。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自身的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多种形式的群众监督。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各乡镇都要成立有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乡镇政府和派驻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直接监督。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各项监督都要形成制度,努力增强监督有效性。
四、把乡镇政务公开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工作职能、工作方法转变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充分考虑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需要,能减的人员要坚决减下来,以减少的审批和办事环节要切实减少,精兵简政,规范办事程序。通过机构改革以及审批制度改革、财务制度改革,破除影响政务公开的制度性障碍,促进政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五、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加强督促检查。全省各地要按照这一项要求理顺关系,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直接领导和组织的责任。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从事这项工作。派驻乡镇的站所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要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站所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地要把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今年上半年,各地要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促使我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得更加扎实有效。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