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龙泉市政府网!今天是:
     天气预报: 今天傍晚到夜里多云转阴有阵雨或雷雨;明天阴有阵雨或雷雨;后天阴有小雨。明天早晨最低气温13℃;明天白天最高气温23℃。森林火险等级4级,各地要控制野外用火,加强山林防火工作。龙泉市气象台14日16时发布。      站内搜索: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7年1-7月信息公开目录.doc   龙泉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doc
  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017年8-12月信息公开目录.doc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龙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编制《龙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本《指南》,也可在“龙泉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quan.gov.cn)或本单位网站(www.inasell.com/lqmzg)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龙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龙泉市政府门户网站”(www. longquan.gov.cn)或本单位网站(www. lqdlr.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公开网址为www. longquan.gov.cnwww.inasell.com/lqmzg/

指定地点:龙泉市民政局;公开时间:正常上班时间;公开电话:0578-7260599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内的信息,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目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

2.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民政局;地址为:龙泉市龙翔路106号;受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578-7260599

 3.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龙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证件。申请表可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www. longquan.gov.cn或者www.inasell.com/lqmzg/直接填写《龙泉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则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受到申请的次序来处理申请,但申请中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情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与保障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督机关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受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将予以调查处理。

龙泉市民政局投诉电话:0578——7260598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使用帮助   |    隐私保护   |    郑重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13024068号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IE8,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标识码:3311810001

浙公网安备 3311810200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