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办发〔2017〕61号
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龙泉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泉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泉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等)、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结算体系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以及其他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主体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因省内、周边市(县)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突发事件。
(3)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乡镇协调才能解决的突发事件。
(4)因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高息放贷、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利用互联网非法从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理财、互联网保险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分业管理、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分级控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龙泉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龙泉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金融办、人行龙泉市支行、银监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部、政法委、法制办、农办、信访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保险行业协调小组、武警中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应急办公室)设在金融办,由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2.1.2 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协调、指导事发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 金融应急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2)综合协调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等,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综合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风险,消除不利影响,促进金融秩序稳定。
(3)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及时向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
(6)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7)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建议。
(8)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9)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3 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拟定宣传口径、指定专人接受记者采访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服务工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通报最新舆情信息,视情组织开展网络舆论引导;负责市内媒体舆论导向管理。
(2)公安局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事发机构运行秩序,妥善处置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介入、依法查处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3)法制办负责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供应急领导小组参考。
(4)财政局对市级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5)金融办、经信局等部门做好相应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6)人行龙泉市支行对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后,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报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后,决定是否启动存款保险基金,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7)银监办对通报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8)保险行业协调小组及时启动本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与上级保监局的联系和沟通。
(9)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置工作。
(10)武警中队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妥善处置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11)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金融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12)其他有关应急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金融行业或多个乡(镇)、办事处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或乡(镇)、办事处不能单独应对,需跨部门或跨乡(镇)、街道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乡(镇)、办事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乡(镇)、街道协调的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4 预警监测与信息报告
4.1 预警监测
(1)各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本机构风险的监测,及时向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金融风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2)人行龙泉市支行、银监办、保险行业协调小组等部门应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提示金融风险信息。重要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和金融应急办公室,并抄送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金融办协调、指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政府。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协调做好本行业系统的监测工作。
(5)各乡(镇)、街道相关组织要协调做好本地区的监测工作。
4.2 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与制度。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2)报告时限、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机构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金融监管部门(或协助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事件发生地政府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办、人行龙泉市支行、银监办、保险行业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金融应急办公室。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初步情况,随后跟踪续报详细情况。
(3)报告内容。书面详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由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事件发生地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级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请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应急成员单位、事发机构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金融应急领导小组召开应急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参加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等。
突发事件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等,采取不同的资金救助措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先应通过自身渠道组织资金救助,若仍无法消除风险,可申请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准备金,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等外部救助资金进行支持。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按自身组织资金救助、申请行业协会资金救助。
(3)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各应急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5.1.3 落实措施
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金融应急办公室在金融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1)事发机构。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以及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做好头寸供应工作。当机构丧失从外部拆借资金的能力时,应按照事发机构的性质采取针对性的资金救助措施。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2)事件发生地政府。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及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事发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3)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Ⅱ级响应
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共同协商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部门报请金融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Ⅰ级时,按Ⅰ级响应程序处置。
5.3 Ⅲ级响应
由事件所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到Ⅱ级时,按Ⅱ级响应程序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 对被关闭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发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金融应急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2)金融应急办公室负责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抄送金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 参与处置的其他应急成员单位应针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1)审计局依法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人行龙泉市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银监办依法检查贷款损失等情况;保监部门检查保险资金损失等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必要的联系;
(3)金融应急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关键岗位,至少有两名预备人员可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与反馈系统)等进行演练和维护,原则上每2年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1次,并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有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3)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8 附则
8.1 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并送金融应急办备案。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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