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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期临时救助款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28-1-04-2017-8021 生成时间:2017-12-04 发布机构:龙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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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期临时救助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丽民〔2015〕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经研究决定下拨各乡镇(街道)2017年第二期社会临时救助款共计175万元。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救助对象:因病、因灾、或因其他发生特殊困难和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审批权限:原则上1000元以下、但不低于500元的临时救助款由各乡镇(街道)研究决定后,收集相关的致困材料后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个别情况超1000元以上的救助,必须由乡镇(街道)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附会议记录)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收集相关的致困材料以便资金专项审计;

  三、各乡镇(街道)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移作它用。

  附件:龙泉市2017年第二期临时救助款分配表。

                                   龙泉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4日

附表:     龙泉市2017年第二期临时救助款分配表     
序号乡镇街道金额(万元)
1龙渊街道14(其中李新华0.5万)
2西街街道12
3剑池街道12
4塔石街道6
5八都镇14
6小梅镇9
7上垟镇8(其中徐庆友0.3万)
8查田镇9
9安仁镇11
10锦溪镇7
11住龙镇4
12屏南镇8
13兰巨乡11
14宝溪乡6
15竹垟乡6
16道太乡10
17城北乡10
18岩樟乡4
19龙南乡14
合计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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