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下发的《龙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龙政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录及标准》涉及的法律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号)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龙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第一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依照《丽水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一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
《龙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依照《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制定。
《龙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第三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三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县级标准制定。
《龙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第四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照《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四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的标准制定。
《龙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第五条“其他相关规定”,依照《丽水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第五条“其他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
二、《目录及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浙江“政采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化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该文件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做到“依法采购、优化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体现“法律定规则、市场定价格、采购人定结果”的采购精神。
三、《目录及标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龙泉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原因: 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失效,为保障政策延续性,参照《丽水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