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下发的《龙泉青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龙泉青瓷于2003年2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既是特定区域的产地标志,也是一项质量标准,更是一项永久性的知识产权,开展龙泉青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启用专用标识能够推进龙泉青瓷生产产业化、标准化进程。目前为止,龙泉青瓷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识使用还未开展,需要制定《龙泉青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规范龙泉青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保证龙泉青瓷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
5.《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6.《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检科函〔2015〕13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2017〕181号)制定。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办法》第二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制定;
《办法》第三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三条制定;
《办法》第四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七条制定;
《办法》第六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制定;
《办法》第七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制定;
《办法》第八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制定;
《办法》第九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十七条制定;
《办法》第十条:依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八条第(四)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制定;
《办法》第十一条:依据《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检科函〔2015〕134号)第三部分第(一)(二)点制定;
《办法》第十二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2017〕181号)第三部分第(二)点制定;
《办法》第十三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检科函〔2015〕134号)第部分三第(三)点制定;
《办法》第十四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制定;
三、《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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