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龙泉市政府网!今天是:
天气预报: 今天傍晚到夜里多云转阴有阵雨或雷雨;明天阴有阵雨或雷雨;后天阴有小雨。明天早晨最低气温13℃;明天白天最高气温23℃。森林火险等级4级,各地要控制野外用火,加强山林防火工作。龙泉市气象台14日16时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政策解读

《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097-02-2017-5005 生成时间:2018-03-16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我市制定下发的《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通告〔2018〕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

清明临近,春播等农事活动频繁,上坟祭祖等野外用火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我市森林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文件涉及的法律依据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列》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列》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3月15日。该文件因为社会管理需要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使用帮助   |    隐私保护   |    郑重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13024068号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IE8,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网站标识码:3311810001

浙公网安备 3311810200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