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下发的《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通告〔2018〕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
清明临近,春播等农事活动频繁,上坟祭祖等野外用火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我市森林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文件涉及的法律依据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统称上位法,下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列》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列》
(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3月15日。该文件因为社会管理需要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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