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QD01-2018-0005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
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杆线迁移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快速有序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精神,参照近年来本市相关重点工程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应遵循国家的政策法规,注重规范、公正、公平,维护各方利益的基本原则,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代表龙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工程建设的土地、房屋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并与相关部门、沿线乡镇(街道)签订政策处理工作责任书,相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街道)的政策处理工作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征收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征收工作的资金、人员和机制的保障等。
第三条 沿线乡镇(街道)为本项目政策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下设分指挥部,在指挥部领导下,完成本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等政策处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和临时用地租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会同相关部门确认被征收范围内的地类、土地面积、土地权属、房屋面积、房屋权属。负责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协议书,发放补偿款;
(三)负责坟墓迁移、青苗、地面建(构)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等地面附着物的清点、登记、造册及补偿工作;
(四)设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科目,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五)负责收回征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登记;
(六)做好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工程无障碍施工;
(七)指导相关行政村,处理好土地征收后造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变动、土地承包调整等问题;
(八)建立健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档案移交;
(九)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沿线涉及政策处理的行政村在其乡镇(街道)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行政村内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临时用地租用、安置地分配及“三改”工程政策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交通、发改、铁路办、国土、住建(规划)、林业、水利、电力、通信、农业、环保、人力社保、民政、文广新局、电视台、公安、安监、财政、审计、监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自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完成。
工程建设所需的土地和农保田调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及土地报批、土地征收公告等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落实;房屋征收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所在乡镇街道会同国土、建设、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具体地块,并组织力量及时报批;项目征收的林地报批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报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土地征收范围:征地红线范围内设计规定的公路建设用地、工程建设所需的房屋拆迁安置地、取、弃土(碴)场、通道、接线接坡等,均属本工程建设的征收(租用)土地范围。
工程建设所需的取、弃土(碴)场地,采取货币补偿或劳务补偿的办法解决,政策处理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费用按不高于本实施办法标准,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按地类恢复。因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便道用地,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施工单位与村级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租用协议。
第七条 河道、河滩等重要水域属国家所有,不予补偿;公路等其他国有土地,按权属办理征收手续。
第八条 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并足额支付补偿款后,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腾空房屋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工程材料、阻挠破坏依法征收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土地和青苗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7〕115 号)文件执行,补偿标准见附件1。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建设征收土地不安排留用地,可享受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补偿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一年生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三章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权属证明或对权属证明上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屋墙脚基础顶面外墙水平点外延30厘米实际丈量确认。违法建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外墙水平点为准,多层次的按多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顶层高度低于2.2米的,低于部份不计算面积;穿过建筑的通道、门厅、回廊不论其高度一律作一层计算;封闭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全算;敞开式阳台,挑廊的建筑面积按1/2计算;单层建筑檐口高度低于2.2米的作简易房计算。
第十五条 房屋墙脚外四周空地(包括水沟、门头坪等)及简易房(棚)、畜禽舍等占用的土地只实行征收补偿,不安置土地,补偿标准为一类区片230元/㎡,二类区片190元/㎡,三类区片105元/㎡。
第十六条 生活设施及装修的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5。
第十七条 改建公路路线从企业工厂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企业工厂建筑面积50%或直接影响了企业主要生产功能,且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的,原则上按整体征收补偿处理。
因工程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及构建物造成影响的,按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结果,经业主同意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实行奖励措施,具体签约、腾空期限以指挥部公告为准。
一是按期签约奖:房屋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不同规定时段,给予60元/㎡或30元/㎡的奖励。
二是按期腾空奖: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腾空房屋的,根据不同规定时段,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不包含土地征收补偿费)的10%或5%给予奖励。
三是整体腾空奖:在规定期限内,全行政村应征收房屋腾空率达到100%,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户都可再享受6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整体腾空的,都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户过渡房补贴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房屋腾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迁建安置用地的补偿24个月,一年后提供迁建安置用地的被征收户补偿至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后12个月。补助标准为:二类区片每月补4.5元/㎡,三类区片每月补1.5元/㎡。按期腾空房屋的,在此基础上再奖励每月2.5元/㎡。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户搬迁费补贴标准,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10元/㎡。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房屋被征收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货币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尚有一处及一处以上住宅的,或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安置的,方可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一类区片1610元/㎡, 二类区片1330元/㎡,三类区片735元/㎡。
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款包括: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生活设施及房屋装修补偿+征收房屋宅基地补偿+过渡房补贴+搬迁费+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户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迁建安置实行一户一宅、就近安置的原则。地面上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详见附件6)。征收房屋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类区片230元/㎡,二类区片190元/㎡,三类区片105元/㎡。
被征收房屋占地按以下标准安置: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48㎡(含48㎡),按48㎡安置;建筑占地面积48㎡以上-96㎡(含96㎡),按96㎡安置;占地面积96㎡以上的,按144㎡安置。
(二)被征收户按上述安置标准购置宅基地,其价格为:一类区片518元/㎡,二类区片428元/㎡,三类区片236元/㎡。(计算方式:安置地公摊面积按宅基地安置面积的1.25倍计算,被征收户按区片价购置)。
(三)对集中安置的安置地块,指挥部负责安置地块的勘测、设计规划和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和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
(四)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审批规费实行包干制补助,除土地供地成本由拆迁户自理外,按照每植(48㎡)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户建房安置地选址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与国土、建设(规划)协同确定,采用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的办法,提倡集中安置,无论采取何种办法安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被征收户的宅基地安置视同公路工程用地,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安排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安置用地选址。
土地征收后对已经审批在建或未建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已审批面积,平整好地面的补助40元/㎡,做好坎脚的补助60元/㎡,做好地圈梁的补助120元/㎡。
第二十六条 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零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安置按《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5〕7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用地租用和杆线迁移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所需的项目部驻地、施工管理房、预制场、搅拌场、弃渣场、施工便道等用地均属临时用地。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补偿,报批和复垦按《关于印发龙泉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25号执行。临时用地所涉及到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借用乡、村道路,要与道路管理单位做好对接,并缴纳必要的修复保证金。造成损坏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提出要求,由施工单位按原有道路标准进行修复或补偿,属于修复的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修复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息)。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及乡镇供水等线路权属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所在乡镇(街道)配合,如期完成各自的杆线迁移任务。迁移费用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预算,经审价后,签订迁移协议书。所涉及到的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长途传输线路和国防光缆的补偿标准由指挥部与主管单位协商解决。
第五章 征收集体组织和个人生产生活设施补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7。
第三十四条 企业搬迁不安置土地,厂房及其他用房、机器设备搬迁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评估协商补偿。
第三十五条 桥梁、道路、水利设施、饮用水设施、水塘(井)、水电站、电灌站、养殖场、已批的砂石料场等设施,建(构)筑物按简易房征收标准补偿,其他设施改建或补偿由指挥部会同乡镇(街道)共同确定。
第六章 其它补偿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影响造成征地红线外土地成为夹心地和边角地,可继续生产的,按20000元/亩给予补助。无法生产的,按《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17〕115 号)文件规定补偿(含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费)。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建设中导致基础设施损坏,水田不能耕种,在设施未修复前,按每亩1000元/年补助。
第三十八条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土坟按1200元/穴补偿,砖混按1500元/穴补偿,合葬按双穴计算。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登记迁移的奖励200元/穴,公告期满后未登记、未迁移的视作无主坟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置。乡镇(街道)建生态公墓集中安置的,按规定报批后,生态公墓用地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按1000元/穴标准给予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有保护价值的文物或文物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不得擅自毁坏或占为已有。
第四十条 在公路红线内遇到古树名木,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移植保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古树及其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并通过审价或审计后补偿或移植。
第四十一条 矿山征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双方协商进行补偿,非法开采的矿山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中造成土地无法生产耕种和林木植被破坏的,给予相应补偿,并及时清理、恢复。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造成建(构)筑物损坏等给所在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损失的,予以修复或相应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土地清表交地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被征收的建(构)筑物拆除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十五条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龙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06〕66号)、《关于印发龙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2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龙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112号)、《关于同意龙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指标确定方案的批复》(龙政发〔2015〕28号)文件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已征收的土地,由于工程变更未被公路建设所利用,其土地权属归国有,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七条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挖鱼塘、播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铺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和各类附属物设施等不予补偿,应无条件迁移或拆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公路建设政策处理期间,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征迁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沿线乡镇(街道)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和进度配备工作人员,并开展劳动竞赛考核。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征收工作中如遇到本实施办法未能涵盖的问题,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并经征收办同意后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
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价 |
备 注 |
||
Ⅰ |
Ⅱ |
Ⅲ |
||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 农田水利用地 |
53336 |
46670 |
40000 |
建设用地参照 耕地补偿标准 |
开发园地 |
50000 |
40000 |
37000 |
|
林地、未利用地 |
40000 |
30000 |
20000 |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分类
土地区片 |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 |
开发园地 |
林地、未利用地 |
备 注 |
Ⅰ |
28834 |
27000 |
21499 |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
Ⅱ |
24134 |
21200 |
16804 |
|
Ⅲ |
20933 |
19610 |
11266 |
(2)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分类
土地区片 |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 |
开发园地 |
林地、未利用户 |
备 注 |
Ⅰ |
24502 |
23000 |
18501 |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
Ⅱ |
22536 |
18800 |
13196 |
|
Ⅲ |
19067 |
17390 |
8734 |
附件2
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分类 土地区片 |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 |
开发园地 |
林地、未利用户 |
备 注 |
Ⅰ |
100000 |
0 |
0 |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助标准 |
Ⅱ |
80000 |
0 |
0 |
|
Ⅲ |
30000 |
0 |
0 |
注:1.区片综合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征地综合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附件3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征用一年生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 类 |
水 稻 |
蕃薯、大豆、 玉米等 |
西 瓜 |
叶菜类、蕃茄、瓜果类蔬菜 |
油 菜 |
补偿金额 |
1500 |
2000 |
4000 |
3000 |
1000 |
附件4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征用多年生经济作物及
经济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亩
名 称 |
小苗 |
中苗 |
初 产 |
盛 产 |
备 注 |
|||||||
小 |
中 |
小 |
中 |
大 |
小苗指1-2年苗中苗指3-4年苗且已结果;盛产指产量最高峰期。 |
|||||||
柑桔、胡柚、板粟、柿子、桃、李、梨、枇杷、枣、石榴、葡萄、油茶、杨梅、木槿花、吊瓜等 |
7 |
15 |
30 |
40 |
60 |
70 |
90 |
|||||
苗 圃 |
一年生:2000元/亩—3000元/亩 |
|||||||||||
二年生:3001元/亩—4000元/亩 |
||||||||||||
三年以上(含三年)生:4001元/亩—6000元/亩 |
||||||||||||
茶 叶 |
初 产 |
盛 产 |
||||||||||
2元/丛 |
5元/丛 |
|||||||||||
盛产茶园(元/亩) |
中产茶园(元/亩) |
幼龄茶园(元/亩) |
||||||||||
7000 |
5000 |
3000 |
||||||||||
菜 竹 |
新种(1-3)年生 |
中产竹园 |
盛产竹园 |
|||||||||
2000元/亩 |
4000元/亩 |
6000元/亩 |
||||||||||
毛 竹 |
50支/亩以下零星毛竹:20元/支 |
|||||||||||
51-80支/亩的毛竹园:2000元/亩 |
||||||||||||
81-119支/亩的毛竹园:3000元/亩 |
||||||||||||
120支/亩以上高产示范林;4000元/亩 |
||||||||||||
木槿花 |
新种(1-2年生) |
投产、中产 |
盛产 |
|||||||||
1200元/亩 |
1500元/亩 |
2000元/亩 |
||||||||||
针叶林、天然混合林 |
商品成片针叶林、胸径6cm以下1500元/亩、胸径6cm以上1000元/亩;零星林木按20元/株补偿 |
|||||||||||
天然混合林800元/亩 |
||||||||||||
水 果 |
未结果 1000元/亩—2000元/亩 |
|||||||||||
初产果 2001元/亩—4000元/亩 |
||||||||||||
盛产果 4001元/亩—6000元/亩 |
||||||||||||
说明:零星经济作物单株计付,0.2亩以上的经济作物、经济林按面积计付。
附件5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房屋征收装修、构建筑物
补偿标准
类 别 |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 电 类 |
固定电话 |
元/部 |
210 |
迁移一次性补偿 |
有线电视 |
元/户 |
230 |
迁移一次性补偿 |
|
通水补偿 |
元/户 |
800 |
迁移一次性补偿 |
|
用电补偿 |
元/户 |
600 |
迁移一次性补偿 |
|
电 器 类 |
挂壁式空调 |
元/台 |
150 |
拆 装 |
立式空调 |
元/台 |
200 |
拆 装 |
|
太阳能热水器 |
元/台 |
500 |
拆 装 |
|
电热水器 |
元/台 |
300 |
拆 装 |
|
抽油烟机 |
元/台 |
100 |
拆 装 |
|
浴 霸 |
元/台 |
100 |
拆 装 |
|
家 用 类 |
单口灶 |
元/座 |
400 |
拆除补偿 |
双口灶 |
元/座 |
600 |
拆除补偿 |
|
三口灶 |
元/座 |
800 |
拆除补偿 |
|
洗衣池、洗碗池 |
元/个 |
100 |
拆除补偿 |
|
板 台 |
元/米 |
100 |
拆除补偿 |
|
洁 具 类 |
座式抽水马桶 |
元/个 |
300 |
拆除补偿 |
蹲便器 |
元/个 |
200 |
拆除补偿 |
|
卫生间洗脸盆 |
元/个 |
200 |
拆除补偿 |
|
浴 缸 |
元/个 |
100 |
拆除补偿 |
|
庭 院 设 施 类 |
门头水泥地 |
元/㎡ |
50 |
|
树 木 |
元/株 |
100 |
5-10公分 |
|
树 木 |
元/株 |
300 |
10公分以上 |
|
手摇水井 |
元/座 |
200 |
|
|
围 墙 |
元/㎡ |
40(砖);30(泥) |
|
|
砌石坎 |
元/m3 |
110(干砌);150(浆砌) |
|
|
花 坛 |
元/m3 |
30 |
按体积 |
|
铁 棚 |
元/㎡ |
120 |
|
|
楼 梯 楼 |
木楼梯扶手 |
元/㎡ |
60-100 |
含油漆 |
不锈钢扶手 |
元/㎡ |
150 |
|
|
铁栏杆 |
元/㎡ |
60 |
|
|
罗马柱 |
元/㎡ |
40 |
|
|
吊 顶 天 棚 |
三合板天棚 |
元/㎡ |
40 |
|
石膏板天棚 |
元/㎡ |
15 |
|
|
扣板天棚 |
元/㎡ |
20 |
|
|
墙 面 装 修 |
瓷 砖 |
元/㎡ |
50 |
|
水曲柳 |
元/㎡ |
40 |
|
|
墙 纸 |
元/㎡ |
15 |
|
|
喷塑、乳胶漆 |
元/㎡ |
10 |
|
|
涂 料 |
元/㎡ |
5 |
|
|
地 面 装 修 类 |
大理石 |
元/㎡ |
100-150 |
|
地木板 |
元/㎡ |
40-100 |
|
|
地光砖 |
元/㎡ |
40-100 |
|
|
花岗岩 |
元/㎡ |
100-150 |
|
|
水磨地 |
元/㎡ |
30 |
|
|
马赛克 |
元/㎡ |
20 |
|
|
门 窗 类 |
防盗门 |
元/扇 |
300-600 |
|
三合板包门 |
元/扇 |
200 |
|
|
不锈钢拉门 |
元/㎡ |
100 |
|
|
铁拉门 |
元/㎡ |
80 |
|
|
卷帘门 |
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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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 |
元/㎡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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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门套 |
元/个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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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帘盒 |
元/米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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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窗 |
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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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丝金门 |
元/㎡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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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固定壁柜 |
元/m3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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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 仓 |
元/个 |
500-2000 |
按体积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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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阳棚 |
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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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东路连接线)龙泉段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
等 级 |
主 要 条 件 |
重置价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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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结构 |
一 |
框架结构,层高2.8米,砖墙围护,砼楼板,带防水层砼屋面,外墙面较高级面砖或涂料,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
1165 |
二 |
框架结构,层高2.8米,砖墙围护,砼楼板,砼屋面,外墙面砖或涂料,钢木门窗带油漆,水、电、卫齐全。 |
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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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一 |
砖混结构或半框架结构,层高2.8米,砖围护墙,砼楼板,带防水层砼屋面,外墙面较高级面砖或涂料,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
970 |
二 |
砖混结构,层高2.8米,砖墙围护,砼楼板,砼屋面,外墙面砖或涂料,铝合金、塑钢或钢木门、窗,水、电、卫设施齐全。 |
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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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一 |
上等材料屋架,木架柱承重,砖或空斗墙围护,砖墙或板壁分间,企口木板楼板,内外墙粉刷较好,瓦屋面较好,木门、窗较好,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776 |
二 |
木屋架、木架柱或部分墙承重,空斗墙外墙围护,板壁分间,企口木板楼板,内外墙粉刷,瓦屋面,有木门、窗,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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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结构 |
一 |
上等木梁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或半砖墙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630 |
二 |
木梁柱承重或部分墙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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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
地下室(地下室底标高与室外地坪高差2.2米以上)。 层高3米,带防水砼地板及砼墙。 |
1800 |
说明:1.以上重置价已含室内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和内墙普通粉刷。
2.所有结构的房屋卫生设施均含化粪池。
3.成新率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审批年份计算,每年递减1%,以此类推,成新
率低于70%的按70%计算。
附件7
仙居至庆元公路(含塔石应急隧道、环城
东路连接线)龙泉段征用生产生活辅助
设施补偿标准
序 号 |
名称 |
分类及补偿标准 |
备 注 |
1 |
简易房 (元/㎡) |
砖混结构:1-5年200元;6-10年180元;11-15年150元,15年以上100元。 |
占地归土地所有者 |
砖木结构:1-5年180元;6-10年160元;11-15年130元,15年以上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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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木及其它结构:1-5年100元;6-10年80元;10年以上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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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畜栏、厕所、 灰寮等 |
砖木结构:100元/㎡;泥木结构: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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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蔬菜大棚、 食用菌大棚 |
钢木结构:16元/㎡; 竹木结构:8元/㎡,双层按两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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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 井 |
深不足3米的300元/口,深超过3米的500元/口,摇井5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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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鱼 塘 |
1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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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沼气池、化粪池 |
8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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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贮水池 |
10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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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 管 |
根据不同规格参考市场价测算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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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粪 缸 |
直径1米以上100元/个,直径1米以下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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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用菌 生产设施 |
食用菌生产用的蒸窑、灶、烘房根据使用年限一般结构补助600-1500元/座,按体积计算的180-300元/?,砖混的50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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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泥地(门前、屋后、晒场等)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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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路面 (水泥地) |
路面厚度16—18公分(包括18公分),80元/㎡;路面厚度18—20公分(包括20公分),85元/㎡;路面厚度20公分以上,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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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杆线占用地 |
立杆100元/支,拉线墩150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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