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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

索引号:002656097-04-2018-4005 生成时间:2018-03-15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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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QD00-2018-0003

〔2018〕第3号

 

    清明临近,春播等农事活动频繁,上坟祭祖等野外用火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决定:2018年3月15日至4月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在禁火期内,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林区严禁炼山、烧荒烧灰、烧田埂草、野炊、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点香烛和烧香烧纸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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