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龙泉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龙泉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欢迎社会各界在2017年10月13日前通过发送邮件或传真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邮箱:lqsshenjiju@163.com 传真:7125365
龙泉市审计局联系方式:7115877,7122449
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120号
龙泉市审计局
2017年10月6日
龙泉市村(居)主要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为民办事和廉洁高效,推进党的基层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村(居)干部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村(居)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村(居)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第四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级由农业局和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社区由民政局和街道负责组织。市农业局、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应当分别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每年年初各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局、民政局上报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市农业局、民政局按照有计划、有重点、分年度实施的原则,编制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实施主体,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 村(居)干部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轮审”,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没有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村(居)干部,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七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第八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国家政策落实情况和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和决策目标实现情况;
(三)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六)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包括立项、招投标、监理、工程结算等情况;
(七)债权债务情况;
(八)村(居)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九)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条 审计评价主要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年度工作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历史数据和绩效目标;
(五)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
(六)其他依据。
被审计单位的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责任认定,应本着“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和舞弊等责任的界限,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召集会议谁负责”等具体原则来区分和认定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村(居)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三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对象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3.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听取被审计对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对被审计村(居)干部的意见。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应当如实向审计组通报有关情况。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向被审计村(居)干部的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村(居)干部本人。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的村(居)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组的工作。
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提供有关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村(居)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包括村(居)干部的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村(居)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村(居)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村(居)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对被审计的村(居)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村(居)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其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对被审计的村(居)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村(居)干部所在乡镇(街道),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民政局、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等。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被审计村(居)干部所在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社员)代表等参加的会议,将审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应自审计报告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向乡镇(街道)报送书面整改意见、措施和整改落实结果,同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乡镇(街道)应当督促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村(居)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于发现问题整改不积极、不到位,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决定,并抄报市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应结合乡镇(街道)的处理情况,视被审计村(居)干部及其所在村(居)违纪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居)组织选举之前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村(居)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其考核、选举、任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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