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4〕2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二)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二)因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而自行脱离,且没有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
(三)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四)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各市县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确定工龄时,本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招收录用人员原从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商行政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二)被招收录用人员与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劳动)合同;
(三)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后,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日期为准,符合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工龄,应在其履历表备注栏中另行注明。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后,其工资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时间,不得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本通知下发前已招收录用的人员,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外,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再调整和追补。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下月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