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调动企业引进外国人才积极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
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基础上,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实施范围,特制定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浙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浙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二)在国外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
(三)所在企业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三条 根据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所聘企业20万元资助,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鼓励各地加大对引进顶尖海外工程师企业的资助力度。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
5年内对引进同一位海外工程师的企业资助不超过2次。已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外专项目的,不再予以资助。宁波市所属的企业聘请海外工程师的资助经费由宁波市承担。
第四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资助工作于每年上半年前集中开展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申请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并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1. 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 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海外工程师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
4.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人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天)之一的复印件;
5. 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出具的实际工作时间证明及薪酬发放记录;
6. 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资助申请汇总表;
7. 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申请材料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提出资助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四)经费拨付。省财政负担的资助经费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由各地财政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予通报,且5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海外工程师引进政策,逐步形成省市联动、相互配套、多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6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3〕13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