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及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人事、编制部门管理并且按06工改套改工资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结构比例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确定岗位总量。但对学校、医院等一些事业发展较快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
3、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职数、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中层),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全市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0.7: 4:5.3。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依次类推。
3、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行业指导意见、浙委办[2009]138号文件、丽委办[2010]5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以《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文件为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组织、人事部门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比例,不得擅自突破,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高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高级岗位的,应严格控制。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各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报丽水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统一管理;技术工二级岗位由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4、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行业指导意见、浙委办[2009]138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规定,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工勤人员的技术等级水平结构现状,确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组织或人事部门统一报丽水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我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其任职条件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丽水市级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丽水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其任职条件另行规定。
4、事业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门审定。
(四)技术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五、岗位设置确认
(一)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1、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报丽水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报丽水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二)岗位设置方案变更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涉及单位编制增加等因素需要调整岗位数量的,调整方案需报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岗位聘用等内容);
4、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
1、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及丽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丽委办[2010]56号)的精神,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我市事业单位开始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应根据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应根据现聘用岗位和确定的等级,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聘用工作未尽事宜按照浙政办发〔2004〕117号、浙人专〔2005〕290、29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具体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或竞聘,根据考核或竞聘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开展认定工作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组织或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1、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2、直属事业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并报丽水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汇总后报丽水市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四)岗位工资确定
按规定程序经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根据所聘岗位从次月起确定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龙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龙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试行办法》、省《实施办法》和市《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认真解决,妥善处理。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要求11月底前基本完成。
(四)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五)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严明纪律
(一)组织、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结构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确定本单位或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并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聘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核定数不得随意变动。
(二)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三)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较重的,对相应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组织和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三)事业单位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应按照国家《试行办法》、行业指导意见和省《实施办法》、市《实施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需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参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四)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省、市有新规定的,从省市新的规定。
(五)本实施意见由中共龙泉市委组织部、龙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