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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赴台陆生来浙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局、教育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赴台陆生回大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等精神,进一步支持赴台陆生来浙江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赴台陆生来浙江工作的重要意义

赴台陆生是指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接受正规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的大陆学生。近年来,许多大陆学生选择到台湾高校学习,我省赴台陆生数量位居八省市前列,学成后来我省的赴台陆生也逐年增加,成为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赴台陆生来浙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在就业、创业、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发挥他们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作用。

二、积极为赴台陆生来浙江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保障平等就业。赴台陆生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就业的,参照大陆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可享受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业。赴台陆生来浙自主创业的,参照留学人员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初次创办企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的,可享受带动就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留学人员创业园要主动引导赴台陆生到园区创业,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三)加强就业帮扶。来浙的赴台陆生暂未实现就业的,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针对性就业帮扶。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和培训补贴。

(四)落实生活保障。在浙工作的赴台陆生及其家属,可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落户;在购房、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园)就读等方面享受留学人员同等待遇。

(五)优化公共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主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赴台陆生来浙后的人事代理、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社保、台办、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全力做好赴台陆生来浙江工作的服务保障。要强化教育引导,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精准宣传,及时推送优惠政策和服务事项,增强赴台陆生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激发他们来我省就业创业的热情,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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