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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标准表
发布时间:2018-06-04

附件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标准表

 

工作室名称                                                                                    

 

序号

考核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基础

建设

25

1

有工作室专用场地;

5

无工作室场地不得分

 

2

拥有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

2

4人(含)以下不得分

 

3

有明显的工作室标识牌、有工作室成果荣誉展示栏;

3

无明显标识牌不得分、无展示栏不得分

 

4

有工作室正常运作的设备;

5

设备不足影响运作不得分

 

5

所在单位每年安排扶持资金;

10

无扶持资金的不得分;每安排1万元得1

 

制度

建设

10

6

建立工作室综合管理制度;

4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7

建立领办人岗位职责;

4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8

做到规章制度张贴上墙;

2

没有在明显处张贴的不得分

 

经费

管理

25

9

建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5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10

建立工作室经费会计账簿;

5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11

经费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15

出现不合理、不合规开支的不得分

 

成果

产出

40

12

当年举办培训班情况;

2

以培训花名册为准,未开展的不得分

 

13

当年带徒传艺情况;

10

带徒20人(含)以下不得分;20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得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师徒协议为准

 

成果

产出

40

14

当年培养高技能人才情况;

10

培养高技能人才10人(含)以下不得分;10人以上,每增加1人得1分。以职业资格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15

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项目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6

开展1项并产生效益得1

 

16

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开展业内技术交流会、课题研讨会或展示活动;

4

开展活动1次得1

 

17

积极履行技能服务社会的责任;

4

开展或参加所在单位以外的服务社会活动1次得1

 

18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活动,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

4

企业(院校)工作室与技工院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活动得2分,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得2

 

加分

项目

10

19

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有成效;

2

培养技师1人得0.5分,高级技师1人得1

 

20

市级及以上电视台、报刊报道过工作室建设情况;

2

以新闻视频或报刊报道为依据,有1次市级得0.5分、省级得1

 

21

工作室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省级及以上奖项;

3

以有关证书文件为依据,获得1项国家专利或省级以上奖项得0.5

 

22

创新成果、特色生产操作方法等发表过论文,或公开出版教材书籍。

3

以相关实物或书刊资料为依据,发表1篇论文或出版1本书籍得0.5

 

 

总分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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